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有序进行,结合《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滨政发〔2009〕37号),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涉及的资金、土地、信贷、技术扶持等问题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全市范围内实施集中连片建设节约用地30%以上,完成年度计划的农村住房项目和危房改造项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完成的县(区)。
二、资金政策
市财政筹措奖补资金6400万元,其中:2009年项目规划资金400万元,每县(区)50万元,专项用于奖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奖补资金,2009-2011年每年2000万元,共计6000万元,专项用于奖补符合政策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
(一)资金补助办法:市财政列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县(区)给予奖补。对于集中连片建设节约用地30%以上,完成年度计划的农村住房项目,每复垦一亩土地补助2000元;住宅建设,每户补助1000元;危房改造,每户补助2000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的县(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此补助资金只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及规划的编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资金拨付办法:本着“多干多补、少干少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申请市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确认。验收通过后落实奖补资金到项目所在县(区)。2009年6月底前完成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的县(区),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