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