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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总结表彰。对创建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表彰一批文明出租汽车企业和优秀驾驶员,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包括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部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车队等)和先进个人。
  第四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巩固提高、建立长效机制。要全面总结创建活动经验,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探索研究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开展长期创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形成一批可长期应用推广的创建成果。要进一步延伸创建活动,建立完善城市出租汽车文明服务指标体系,并将出租汽车文明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测评指标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省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6243231、传真:6227591。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和督导,各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工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创建、各负其责的创建格局。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投入,划拨专项活动经费,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二)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位,与业务管理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要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标准体系,采取检查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社会评议等方式严格考核,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要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有效引导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是创建工作的重点领域,出租汽车企业是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帮助广大从业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和现实困难,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加强对在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简报等方式,及时宣传当地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要在创建过程中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培养一批创建先进集体和个人,广泛利用现场会、交流会、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总结、推广和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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