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环资发〔2009〕99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衔接和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101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对已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门力量,逐个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的帮助解决。
二、认真做好项目衔接。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投资管理职责,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已下达资金项目的衔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由经贸委上报的投资项目的衔接,确保中央投资项目按时有序实施。
三、按时上报投资项目进度情况。各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工作,按要求做好月报或旬报工作。其中,发改投资〔2008〕3174号(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于每月13日前,向我委报送上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本月计划情况;发改投资〔2009〕999号(2009年第三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分别于每月3日、13日、23日前,向我委报送截止上个月下旬、本月上旬、中旬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如上个月下旬和本月中旬,项目进展情况无大的变化,可电话报我委环资处(筹))。
四、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
五、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进行整改和处理。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筹)尤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