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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巴府办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范围: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上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将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

  (二)合法原则。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发生行政争议的各方当事人,站在公正立场公平调处争议纠纷。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增强调解意识,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并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机制。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明确专职行政调解人员,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三)建立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培训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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