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德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4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德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建
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德州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消防、卫生、建设、水利、燃气、供电、自来水等部门组建应急救援专业中队。市应急救援支队接受省应急救援总队和市政府的领导;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和各应急救援专业中队。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专业中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中队主官(抢险队长)担任。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于6月30日前挂牌成立。
二、应急救援职责
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启动应急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承担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救援工作,参与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教育训练,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相关灾害事故处置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原供应渠道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对确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经费问题,由驻地政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发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