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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59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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