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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济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所列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我市“五·五”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化工企业。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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