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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放口标志;
  (4)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排水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5)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做到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检查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3检查要求
  (1)进一步强化排水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水污染物排放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未按要求规范排污口、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2)对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对私设排污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对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流域,要采取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县各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电力公司、市地方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发改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县区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区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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