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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进度安排
  2008-2009年改造既有居住面积3.6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上半年前完成1.35万平方米,2009年下半年完成2.25万平方米;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完成2万平方米,2009年完成1万平方米。  
  2009-2010年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7.81万平方米;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  
  2010-2011年改造项目: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  
  三、主要工作  
  (一)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建立不同小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
  (二)合理确定改造项目。根据本市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耗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选定既有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项目。应坚持如下项目选定原则:一是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节能潜力大的项目;二是经过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建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  
  (三)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
  1编制项目改造技术方案。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节能改造技术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具有可操作性,各项目《改造技术方案》要报省建设厅批准方可实施。
  2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需供热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全方位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3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销售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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