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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的联动检查、分类整治时间为6个月(5-10月份),具体安排为:
  (一)工作准备阶段:5月份。各县区、各行业按照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整治内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整理审查各县区“三类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分类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县区对各类企业按照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加强监管进行分类整治。配合省政府联动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县区分类整治落实情况。
  (三)汇总分析上报阶段:10月下旬。总结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的工作,分类、汇总相关资料。全面分析,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为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详实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分类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县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结合起来,严格行政执法,认真组织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组织专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措施。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本行业的有关证照检查发放、暂扣、吊销以及安全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积极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其他正常工作同步推进。
  (二)认真细致,严格整治。各县区要按照检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专项整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 要提出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处理。
  (三)广泛宣传,公开信息。要依托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安监网站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简报等,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严格执法,廉洁自律。专项整治第三阶段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县区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进行严格整治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区、行业管理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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