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于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对于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三是对于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3)对排查出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是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二是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分类整治检查中,发现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由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证照,依法审查处理。
(二)进行联动检查。
1.积极配合省政府联动检查工作。进入5月下旬,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动检查组将来我市进行联动检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指派专业人员随同联动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1)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
(2)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排查出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3)对照县、区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所抽查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2.及时处理联动检查反馈的意见。各县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省政府联动检查组指出的问题,要专门研究处理办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省政府联动检查组进行反馈,遇有疑难问题,及时向当地县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汇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将所反映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