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和朔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09〕3号)安排,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第三阶段,现就做好第三阶段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通过以县区政府为主、行业管理部门配合、联动检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各县区政府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取缔工作;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通过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对证照手续齐全的企业、通过隐患排查和整改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通过整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全市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全面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主要任务
  (一)继续进行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实行分类整治。
  1.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摸底,按照无一遗漏的工作要求,补充上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摸底企业名单。对已经排查摸底的企业资料进行细致审核,制作电子信息档案。将新排查摸底的企业、三类企业所属类别发生变化的和已经实施关闭的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2.实施分类整治。
  (1)各县区对排查出的需要关闭取缔的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取缔关闭,确保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2)对列为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督促其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县区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整改销号。对所有停产整顿的企业,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对停产整顿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束后,组织专家会诊,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提出复产复工验收意见,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区长签字上报市行业管理部门,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