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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事侨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事侨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驻朔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按照外事工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为了加强全市外事管理,规范涉外事项呈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涉外事项呈报工作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对外交往活动中要强化外事无小事观念,增强政治责任心,维护外事管理体制和呈报工作的严肃性,不得自行其事。重大涉外事项必须及时请示、呈报、审批。凡违反规定,对涉外事项晚报、漏报、错报或“先斩后奏”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全市所有的因公出国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三、凡参加中央部委、省直厅局的双跨团组进行友好访问、交流、合作、考察、会议、培训等,市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提前报市外办审查,科级以下干部报市外办履行程序;条管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原则上报市外办备案。回国后半个月内必须将出国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凡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友好学校、医院、合资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交流合作、友好访问,教育、卫生、科技部门进行人才交流、招聘等一切外事活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五、凡公安、司法、财税、金融、宗教等敏感领域,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出国前、后半月之内必须呈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在出国前做好保密培训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六、凡经商务渠道进行劳务输出人员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教育部门留学生和其他部门外培、外聘人员,要主动申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七、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归侨、侨眷、留学生人数、分布、家族状况、就业状况、经济状况、就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调查表格附后)。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基本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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