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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通知》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9〕14号)


各市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执行《规范》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规范》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内容,严格质量控制,免费为人民群众提供省定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省增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规范》的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正确把握《规范》内涵,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督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基层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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