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
10.通过不同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1. 截留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各种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安排,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本办法下发之日至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成立“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30日):为自查自纠和抽查阶段。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要求填写的报表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于6月15-30日组织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7月1日-10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单位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检查的对象为: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第四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为整改落实阶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抓好落实,并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形成我局专项治理“小金库”书面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