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朔一级公路铺上收费站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朔一级公路铺上收费站的通知
(朔政发〔2009〕66号)


朔城区、平鲁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朔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平朔一级公路的通行和营运能力,方便群众出行。根据省交通厅《关于撤销平朔一级路铺上收费站有关事宜的函》(晋交便字〔2008〕34号)和《关于撤销平朔一级公路收费站意见的批复》(晋交财字[2008]596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从2009年6月1日起撤销平朔一级公路铺上收费站。现将撤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建设费的承担
  原平朔一级公路建设工程的1.92亿元贷款余额,由市政府组建的公路建设运营中心负担。该中心可依照《关于我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缴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66号)精神,从受益区县政府、企业等单位收取。
  二、过路费收取的范围和办法
  平鲁区政府一次性交纳4000万元;按照省公路局的批复,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每年按200万元交纳;神头发电公司、神头二电厂、大唐神头发电公司、晋能朔州公司、刘家口煤站、中煤刘家口洗煤厂等单位,每月依照实际上煤量,按吨煤4.2元标准,从运费中代扣代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