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及执行新的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新的操作规程》。我市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按省公布的目录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及盖章项目清理情况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努力提高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新的操作规程规定,项目办理共分审批、核准、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核准四类,明确了办理项目的各个环节、流程和办理时限(流程示意图附后)。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的项目办理流程和时限进行办理,牵头组织并联事项的部门做好组织并联审查(验收)工作,市投资促进中心要按照新的操作规程调整实施。
二、认真组织并联办理事项
对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条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办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按本系统各级事权划分参与联合审查(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合理确定参与并联办理的职能部门和审批内容,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快速高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行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制度。
3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公示。
(二)办理内容
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在办理核准手续前、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组织联合审查。
2审查内容。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种事项(省文件规定的29个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