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市政府制定了《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8〕19号)终止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对《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复函和《山西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