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8.3 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民政部门。
4.9 新闻报道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公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发布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