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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1.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1.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基本应急响应

  4.2.1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2.2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2.3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

  4.2.4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4.2.5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2.6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 应急值守

  4.3.1 预案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2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要求,开展应对处置。

  4.6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 气象灾害调查

  4.8.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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