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要在原有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开展高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铁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输电线路气象灾害监测、森林气象灾害监测、气象衍生地质灾害监测等;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 Ⅳ级预警(蓝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暴雨。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一个以上县(市、区)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小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主要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2人、受伤30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降雪。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
--对一个以上县(市、区)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
(3)寒潮。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的影响,有3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市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1个县(市、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或预报有1个以上县(市、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