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乡(镇、街道办)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灾检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联通吕梁分公司、移动吕梁分公司:负责通信线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稳定市场物价。
市商务局:负责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吕梁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4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4.5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执行。
2.5 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