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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推进方案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教〔2009〕63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总量安排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8〕7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各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8年仍按市政府〔2008〕42次会议纪要执行:交城、汾阳、孝义、交口、柳林、离石等6县(市、区),省、县(市、区)分担比例为4:6;文水县省、市、县分担比例为4:3:3;临县、兴县、岚县、方山、石楼等5县,省、市、县分担比例为7:2:1;中阳县省、县分担比例为7:3。2009年、2010年按以下比例执行:兴县、岚县、临县、方山、石楼、中阳6县省、市、县分担比例为7:2:1;文水、交口2县省、市、县分担比例为4:3:3;离石、柳林、孝义、汾阳、交城5县(市、区)省、市、县分担比例为4:1:5。市县分担部分,在保证各自资金总量的基础上,市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县(市、区)分担比例,同时建立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只能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应承担的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市、区)校舍危房面积、学校数、学生数、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专项资金要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账核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改造一所、达标一所。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予以保留的学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等中的危房的维修改造、抗震加固、迁移避险,以切实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八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对本级校舍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

  具体职责是:

  财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门报送的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积极筹措本级应承担资金;督促下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内;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汇总、报送本地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与财政部门协调,按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报告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并设专账进行核算;与有关部门一同参与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建立本地区校舍危房维修改造项目档案;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建设部门: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指导、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等工作。负责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报告。考评中小学安全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行为,考评管理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做出通报。

  项目学校:负责制定、上报本校项目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档案,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市发改委等部门掌握的“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对上述项目已安排了投资、又确需安排安全工程资金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原则上单体建筑项目不得重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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