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管理中心除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外,不得在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开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人民银行要对账户开立情况加强监督。
(二)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单位定期对账。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为职工计付利息。
(三)管理中心自身的基本账户、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账户、增值收益专户必须分别设立,不得进行合并。
(四)各受托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对违规存贷住房公积金、超范围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贷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内部牵制、内部稽核和审计、责任追究等管理和控制制度,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实行重点检查和稽核制度,关键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轮换制度,不相容职位互相分离。
(二)管理中心应加大住房公积金征稽执法力度,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单位和职工举报。
(三)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县市管理部,要按照不低于增值收益60%的比例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严格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未完成前,各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借机构改革之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上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