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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预约服务办法(试行)

  八、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提供预约服务,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凡是经过批准不能提供预约服务情况,有关业务执行部门应当向提出申请的报检单位讲明理由,取得理解;不能简单生硬的拒绝。

  九、经加班单位主管处级领导批准接受的预约服务,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通知工作人员和报检单位做好准备。

  十、一批货物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受理部门应负责联系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加班服务事宜,并按各自的业务范围提供预约服务。对施检部门受理的预约服务,检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部门之间应主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十一、工作人员不得在未履行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检验检疫预约服务。

  十二、在工作中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严格执行“十不准”、“八严禁”的规定。凡违反规定并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核查属实,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通关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检验检疫局预约服务申请单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检验检疫局预约服务申请单
  (由报检单位填写)
  编号:

报检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预约服务事项

 

预约服务部门

 

预约服务时间

 

预约服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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