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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上述收入凡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依规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1、征管原则。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晋财综[2005]66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征管办法。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缴库方式。
  3、征管机构。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由收支两条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有关事宜。
  4、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须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需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税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5、非税收入管理处罚依据。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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