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市、县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合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合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本行政区内的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的,联合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证照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4、联合检查组要对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联动检查工作组各分组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