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7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501号)批复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厦府地〔2009〕35号),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灌口第一社区集体土地336平方米、李林村集体土地21009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213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段)一期工程
| 交通运输
| 336
| 灌口第一社区
| 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
21009
| 李林村委会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35号文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