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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一期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3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501号)批复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厦府地〔2009〕35号),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灌口第一社区集体土地336平方米、李林村集体土地21009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213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灌口中路(新亭-324国道段)一期工程

交通运输

336

灌口第一社区

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1009

李林村委会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35号文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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