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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企业“绿色通道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企业“绿色通道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9〕176号)精神,我局近日开展“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现就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二、国家质检总局此次核准针对新申请企业,原已获绿色通道资格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

  三、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三)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四)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六)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二)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三)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五)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认真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六、申请企业应于6月2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其主管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检务部门或北京检验检疫局检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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