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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水利勘测建设总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水利勘测建设总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09〕21号)


市水利勘测建设总队:

  你队位于市区建设北街东侧、离石区农业局办公楼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吕政函〔2009〕24号文件确定土地权属,实际用地面积为5367.05平方米(合8.05亩),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现根据你队《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报告》(吕水勘字〔2009〕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队使用的位于市区建设北街东侧、离石区农业局办公楼北侧用地中1117.5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宗地四至:东至市水利勘测建设总队,南至离石区农业局办公楼后墙,西至水利服务大楼后墙,北至市水利勘测建设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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