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为本原则。考核指标的设定,突出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紧扣省政府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导向作用。
(二)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并重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过程性指标,体现预防为主、事前问责;设置省政府规定的结果性控制指标,体现综合治理和实际效果。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结合的原则。对能够量化的工作尽可能地实行定量考核,不便量化的工作实行定性评价,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考核评价总体结论。
(四)常态工作与动态工作兼顾的原则。将日常性、常规性工作设定为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兼顾阶段性、动态性工作,全面反映工作状况。
(五)体现重点工作内容的原则。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等关键指标和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进行单独量化考核,单项考核不合格时进行全面否决。
(六)工作创新激励原则。设置创新工作项,鼓励安全生产工作创新。
四、考核评价对象和办法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考核评价每年两次,分年中考评和年度考评。考核评价实行本级预考评、分级考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组成考核评价组实施。
考核评价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程序和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评价得分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被考核评价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
(二)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的;
(三)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被全省通报的。
五、考核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评价两部分。
(一)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满分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