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
(吕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属各企业:
市政府安委办根据省政府《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9〕9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吕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特制定吕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评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责任,鼓励和引导工作创新,提高行政执行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发展。
二、目的和任务
通过考核评价,全面反映各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状况, 针对发现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不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各类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稳定下降,逐步提升本质安全程度。
三、考核评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