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改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六)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抓紧落实我市已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发放培训、岗位、社会保险三项补贴等政策,引导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八)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已批准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