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检合格的煤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煤炭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基本合格的煤矿,要责成立即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证、矿长资格证六种证件不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超定员和超强度生产的;
7、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9、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0、自检表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的;
11、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依据《
煤炭法》第
67、
68、
69、
70条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16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