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区)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校的培训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切实解决当前农民工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安监、建设、劳动保障、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电工、保安、导游、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可燃物资集中的生产、储存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社会单位要抓好内部员工的消防教育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和操作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公民消防安全权益。各县(区)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消防安全举报电话、邮政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在办公场所设置举报信箱,方便群众监督消防工作,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依法处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告知公众存在的火灾危险。
三、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区)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治理预防长效机制。一是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应当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审查,坚决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二是及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县(区)应当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优先安排,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及时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对公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图书馆、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给予政策、财力支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三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场所、重大节庆、火灾多发季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合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