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艺术人才江花大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武文规〔2009〕1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武汉艺术人才江花大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武汉艺术人才江花大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表演艺术成就突出的艺术人才,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结合艺术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艺术人才江花大奖(以下简称“大奖”)每五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当年不能组织评奖,可顺延至次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市艺术学校的表演艺术工作者。
第四条 参评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在本职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三)已获得“江花奖”且年龄未超过55周岁;
(四)有较高的艺术表演水平,在全市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以下列表演形式之一参评“大奖”:
(一)参评剧目1台;
(二)折子戏2折;
(三)声(器)乐演唱(奏)2至4首;
(四)单人双人三人舞蹈2段;
(五)杂技曲艺木偶节目2个。
第六条 参评“大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推荐申报,逾期视为弃权。
第七条 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组织专场演出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大奖”评奖与“江花奖”(“艺蕾奖”)评奖一并进行,办法与“江花奖”(艺蕾奖)评奖相同。
第九条 每届“大奖”获奖名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市文化局对获奖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