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7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除了按照《关于加大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稽核工作力度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8号)要求,每年对不少于30户参保单位申报的当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开展实地稽核外,还要按不低于辖区内参保单位总数20%的比例,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30户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工作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在参保单位开展当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同时,确定30户参保单位填报《参保单位申报(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自查表》,要求其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实地稽核,现场指导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仍应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三)被选定的30户实地稽核对象,须按照稽核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缴费基数,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由于被稽核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造成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出现差错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被稽核对象承担责任。
二、对20%的参保单位开展日常稽核工作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参保单位总数20%的标准,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日常稽核的重点对象,是每月产生的中断缴费单位和有骗保嫌疑的参保单位等。
(二)对日常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三、建立“诚信缴费单位”信息制度
(一)本年度稽核中未发现问题,也不存在中断缴费、骗保、少报、漏报等不良记录的参保单位可列入“诚信缴费单位”名单。
(二)对已列入为“诚信缴费单位”名单的参保单位,发生参保人举报、投诉缴费基数不实或有骗保行为,经稽核属实的,应取消其“诚信缴费单位”资格,并被列为下年度重点稽核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的稽核工作,须按照《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赋予的职责严格履行稽核程序,要求参保单位如实提供相关的缴费证明材料和法人证明、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等,并对稽核资料严格归档保存。
(二)各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三)各区(县)稽核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30户参保单位的实际稽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报告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各代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实地稽核,并于6月底前完成全市的实地稽核统计分析。
(四)日常稽核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在11月底前落实整改,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稽核工作总结和“诚信缴费单位”名单(电子版)。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严密部署,配备适当人员力量和必要的音像取证等设备。稽核工作要与征缴、支付工作联动,相互配合,整体推进,避免推诿现象发生。
附件:1.参保单位申报(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自查表
2.对30户以上单位( )年度实地稽核情况汇总表
3.对20%以上单位( )年度日常稽核情况汇总表
4.( )区(县)诚信缴费参保单位名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参保单位申报(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自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单位:人、元
上一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 | | 上年末发放工资人数 | | |
| | 当年3月份发放工资人数 | | |
险种 | 养 老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 医 疗 |
申报数 |
当年4月申报月缴费基数 | | | | | |
当年4月申报缴费人数 | | | | | |
当年4月申报年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12) | | | | | |
当年4月申报缴费基数与上年工资总额存在差异原因 | 退 休 返 聘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借 调 人 员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农 民 工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实 习 生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非 全 日 制 人 员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当年4月申报的缴费人数与上年末相比人员变化 | 增 加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减 少 | 人 数 | | |
涉及金额 | | |
其 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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