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80号)
陈义鑫、赵银锋: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陈义鑫、赵银锋为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陈义鑫为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
四、陈义鑫(33001004)、赵银锋(33030034)、邱秋霞(33080082)、苗普军(41070063)、房芳(15070005)共5人为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为嘉兴市都市先锋商住楼1-1109室。
六、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嘉兴东兴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