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规定》的通知
(深气字〔2009〕1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高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污染防治的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深圳市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高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污染防治的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
第三条 扬尘污染天气预警以准确、适度发布为原则,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市陆地辖区内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风力、空气湿度等气象监测数据和历史气象资料发布全市或者分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居环境委每年定期公布的重点扬尘污染源(以下简称重点扬尘污染源)并结合全市的气象监测点,在重点扬尘污染源的2公里范围内设置风力、空气湿度等观测点,作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的气象条件观测点。
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监测设备的不断完善和预警效果,适时调整预警发布的气象条件。
第五条 当预计未来6小时内全市或者分区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相对湿度≤50%且平均风速≥5级的气象条件时,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状况,发布全市或者分区扬尘污染天气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