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报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费用的通知
(穗卫函〔2009〕516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为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费用的结算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费用的结算工作,并于每年7月8日前将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1日救治费用汇总材料上报我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救治费用请于2009年7月8日前上报我局医政处。
二、各医疗机构提交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费用汇总材料时应经过院内审核,提供下列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拨救治费用:
(一)救治欠费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1、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人员总数及住院总天数;2、汇总治疗过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用等);3、救治标准是否按照我市低保救助标准和我市医疗保险目录中 甲类范围标准执行;4、负责结算救治费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