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16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地税局、地税分局(所)和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可以决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地税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管理秩序。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