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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9〕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实施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确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对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应急装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奖励和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省核电厂加快建设,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我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准备及响应能力,保障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一)建立完善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及职责。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是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解决核事故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修订省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及相关政策法规;审查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领导和组建省核事故应急组织机制,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并指导对核电厂附近公众进行辐射防护和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组织并指导核事故应急演习;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随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请示报告,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市)通报核事故情况。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称省核应急办)承担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省核应急协调委成立的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专业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核应急准备及核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支援力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规定,应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救援支援和勤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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