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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一)各级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工作规范开展先天性心脏病超声产前筛查工作。
  各超声产前筛查机构要按照《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要求,加强超声设备配置,组织开展产科B超、产前咨询及管理人员等规范化培训。
  (二)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产前筛查机构必须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签定协议书,接受产前诊断机构的技术指导及管理。具有超声产前诊断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名单见附件3。
  (三)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产前筛查机构与产前诊断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信息档案事宜。
  (四)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病理科、检验科、超声、遗传咨询等专家组成的产前诊断干预专家组,对每例可疑心脏缺陷儿进行专项评估,以减少出现漏诊、误诊。
  (五)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涉及伦理方面的问题,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知情同意、尊重自主选择”原则,使检查对象了解疾病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产前诊断技术的目的、必要性、风险,是否采用某项诊断技术由受检者本人或其家属决定。产前诊断机构应对检查对象提供遗传咨询,在知情选择情况下尊重孕妇及家人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必须尊重检查对象的隐私权,对其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七)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要求按《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进度
  2009年:制定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实施方案,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超声产前筛查培训方案,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超声产前筛查工作规范,并启动实施。
  2010年:开展中期督导与评估。
  2011年:对三年的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干预成效;提出下一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附件:1.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专家组
  2.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超声产前筛查专家组
  3.广州地区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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