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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级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监测,并提高监测能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提高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依托监测信息资料,提高对出生缺陷干预决策能力。
  (三)建立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模式
  建立广州地区先天性心脏病超声产前筛查培训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先天性心脏病超声产前筛查专业人才培训,培养一批技术骨干,不断提高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水平。
  建立以助产机构为主干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早期产前筛查-及时产前诊断-适时干预-结局追访的群体干预工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的领导与组织。各级妇幼保健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专家组”(附件1),负责制定产前筛查工作规范、开展技术指导及组织质量检查。成立“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超声产前筛查专家组”(附件2),负责编写超声产前筛查培训教材和实施人员培训工作。
  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超声产前筛查培训方案和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二)强化健康教育
  对婚检对象、孕前和孕早期夫妇及其家人等目标人群进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群体健康教育,促进保健意识和健康行为形成。
  制作各种形式的宣教资料,利用婚姻登记、婚前保健、婚育学校及孕妇学校等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三)落实工作经费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以保障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开展预防、干预、随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导与评估
  将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内容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督导内容。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定期对辖区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质控,并及时将督导和质控情况反馈给受检单位并报辖区卫生局和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市级督导和质控,并及时将督导和质控情况反馈给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并报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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