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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20号 2009年10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艾依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艾依河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其防洪、排水、生态、景观和旅游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艾依河管理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河道整治、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艾依河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防洪优先、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艾依河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有堤防的,为堤防外坡角外30米;
  (二)无堤防的,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30米距离。两侧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湖泊应水坡和背水坡脚外60米。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依河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艾依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艾依河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依河永宁县唐徕渠永家湖退水闸至阅海一号闸上游500米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艾依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艾依河的防汛、生态补水及日常运行费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大型更新改造工程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第七条 艾依河的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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