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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19号 2009年10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宁夏段取用水和排(退)水的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黄河宁夏段是指流经宁夏境内的黄河干流与支流。支流包括清水河、苦水河、泾河、葫芦河等。
  第三条 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旅游、生态用水。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和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渠道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水和排(退)水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引黄灌区支斗渠以下用水管理实行农民用水协会管理模式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所辖支斗渠范围内的用水管理;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地区,由当地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五条 制定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丰增枯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从调蓄水库、湖泊、排水干沟取用的水量及农业灌溉机井取用的浅层地下水量应当纳入水量分配总量。
  第六条 黄河宁夏段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计划》,会商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制定并发布实施,遇黄河来水特枯年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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