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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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