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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费征收,省财政厅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原省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的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职责,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职责,整合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收征管力量,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内部监督审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税费收入计划,开展税费源调查,加强税费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税收协议、协定的贯彻执行,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税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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