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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八)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重点充实县、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经费与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做到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九)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

  (十)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加强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形成执法合力。

  四、健全完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十一)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持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组织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

  (十二)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凡是新进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从业人员培训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十三)健全安全培训网络。各县(市、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符合四级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四)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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